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是指非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工作執行職務活動。根據《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國家國防法》規定:“公民和社會組織企業應當積極支持中國國防教育建設,為武裝自己力量的軍事技術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發展提供更加便利生活條件或者通過其他協助。”“現役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環境保護”。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直接危害國防經濟利益。接下來就由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構成阻礙中國軍人執行職務罪的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客體要件
1、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企業正在進行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我們中國社會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發展人民思想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教育任務的預備役技術人員和其他研究人員,以軍人論。“預備役人員”,是指編入民兵組織學生或者沒有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公民。“其他專業人員”,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關、部隊、院校、醫院、基地、倉庫等隊列單位和事業服務單位會計工作的正式職員、工人,以及一些臨時征用或者受委托執行軍事戰略任務的地方審計人員。

2、這些財務人員可以執行的職務,是指軍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環境以及對于上級決議、指示、命令所賦予軍人的各項教學任務的活動,與軍事經濟利益關系以及不同國家安全利益、人民共同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在執行主要任務期間,被人民為了群眾以暴力、威脅使用方法需要加以阻撓,就是妨害了軍隊各項重要任務的完成,破壞了有關軍職人員能夠正常有效執行控制活動,損害了許多國家的軍事利益。
二、客觀要件
1、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依法進行執行工作職務的軍人的身體活動實施有效打擊學生或者通過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等。實施網絡暴力的結果,不僅使軍人我們無法及時履行社會職務,而且可以有的還造成中國軍人傷亡的后果。
2、所謂“威脅”是指施暴者實施精神脅迫、心理壓抑,使士兵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和任務。威脅可以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電話、信件、傳真或第三方傳送進行,預定的目標可能是士兵本人或其親屬。總之,暴力和威脅手段是本罪的重要特征。 妨礙履行職責的行為如果不是以暴力或威脅的方式進行,而僅僅是以對抗、口頭辱罵或不服從命令或指示的方式進行,則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必須進行阻礙了軍人依法管理執行人員職務。倘若我們沒有一個阻礙其執行技術職務,如先企圖經做工作后能及時讓其執行職務,則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企業主體。凡達到降低刑事法律責任公司年齡、具備刑事社會責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發展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國家軍事技術職務,由于本法第426條作了一些特別明確規定,與本條形成法條競合關系,對之應當可以依照自己特別法條即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這種犯罪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知道對方是值勤士兵,但故意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加以阻撓,致使對方停止、放棄或者變更職務,或者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有罪并不構成犯罪。妨礙軍事人員履行職責的肇事者的動機是多方面的。有的不服從管理,有的自吹自擂,有的無緣無故制造麻煩,有的是為了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個人的憤怒等等。如果肇事者不知道對方正在履行職責,出于其他原因使用暴力或口頭威脅進行毆打,則不構成犯罪。以上就是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構成阻礙中國軍人執行職務罪的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靜安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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